近年来,我省坚持“财力向下”的原则,调整财政体制,激活了地方发展的动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07年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2.5%,县级地方可用财力占全省地方可用财力的比重不断提高,2007年达到61.3%,为化解“普九”债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确保县级偿债资金的落实,我省对偿债资金的来源作了具体安排,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县级需负担15.85亿元,分两年化解,每年负担7.93亿元,具体从以下渠道落实:一是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3.5亿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教育的约7亿元,安排50%);二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量部分的5%安排约2.3亿元。(2007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31.9亿元,按增长20%测算增量部分为46.4亿元);三是教育费附加的30%安排约2亿元(教育费附加全省约10亿元,其中县级6.6亿元);四是校舍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安排约0.13亿元。(全省约3.55亿元)
三、“普九”债务的化解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负责筹集,有条件的设区市也要筹集部分资金支持化债试点工作。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能借新债还旧债,不能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能向农民摊派,不能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专用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明确偿债的优先顺序。优先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向各级财政部门借款形成的债务一律予以核销。
(三)建立化债的激励机制。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分配确定各县(市、区)的补助金额,不与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化债专户,各县(市、区)必须及时按同比例将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专户统一管理。同时,省对县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也将优先打入各县(市、区)化债专户,以确保化债资金落实到位。省综改办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适时对各县(市、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