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审核。对于“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应综合进行分析,如所借新债用途记载明确,与所还债务在时间、金额上有直接对应关系,应予以认可。中小学资金来源与使用渠道相对简单,学校可整理并提供相关年度会计资料,通过对正常收入与正常支出、债权债务的分析对比,证明债务的连续性。
4.“白条”的认定。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有异议的,认真核实,谨慎认定。
5.校建工程造价的认定。通过实地勘察和查账核实工程造价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定额规定和公允市价,超过部分一律从债务本金中剔除。
(三)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锁定、年度化解计划及县级偿债资金落实情况。
根据中央要求,借鉴外省成功经验,省政府决定由审计部门负责债务的审计锁定工作。从2008年2月25日起至4月底,省审计厅组织全省99个县(市、区)736余人,分成11个组(每个设区市一组)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了县与县之间交叉审计核实,共审计了94个县(市、区)、15个开发区、1400个乡镇、15135所学校、46204个项目。全省各县(区)上报的自查债务数为38.6亿元,在审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漏报补报债务33.8亿元,共计72.5亿元,经审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为43亿元。经公示后,剔除世行债务和2006年以后化解的债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最终锁定为40.94亿元。
按债务来源划分:银行、信用社贷款4.7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1.48%;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1671.7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0.41%;工程队未付款26.5亿元,占债务总额的64.73%;向上级财政部门借款7370.5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1.8%;个人借款5.9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4.42%;单位借款3.1亿元,占债务总额的7.58%。
按债务用途划分:校舍维修费35.6亿元,占债务总额的86.96%;设备购置费1.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3.4%;土地征收费1.79亿元,占债务总额的4.38%;其他费用2.15亿元,占债务总额的5.26%。
根据中央精神和审计锁定,我省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为40.94亿元,分两年化解,每年化解50%,即20.47亿元,并将此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按照上述化解目标需资金40.94亿,剔除拟核销的向财政部门借款0.74亿元,实际需资金40.2亿元,中央财政安排14.35亿元,省财政安排10亿元,市、县(市、区)财政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15.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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