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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债务范围、本金和利息的界定。
  1.债务范围“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全省总的时间段是从1986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具体包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农村中小学,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国有农场、林场及省农业厅所属的农场、科研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普九”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化债试点范围。
  世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在此次化解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即位于农村、县镇和设区市所在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国有农场、林场及省农业厅所属的农场、科研所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各类公办民营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培训学校和学前班。完全中学初中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形成的负债,按债务形成时初中学生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划分。
  2.债务本金
  “普九”债务是指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直接相关的债务。因上述原因形成的支出,与按政策规定所取得的实际资金投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教育集资、教育捐赠等)相比形成的收支差额,即为“普九”债务本金,期间,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奖金等形成的债务,一律不能算作“普九”债务。
  3.债务利息“普九”期间形成的债务利息一律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以不高于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测算。期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以认定。合同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不计利息。
  (二)审计认定的主要政策。
  1.账外债务的认定。对尚未支付的欠款,如果项目已完成,产权属于学校且原始资料完备,实事求是予以认可,但借入款项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2.资料不全债务的认定。对由于时间较长或其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其他证明资料,提供真实负债情况;审核时通过对负债相关记录的分析核对,必要时实地进行核实,如项目实际存在且其他资料能相互印证的,要求负债单位对资料缺项原因提供文字说明,经主管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后予以认可;无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以中标价或合同价为核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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