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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6号 2009年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的步伐,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基层财政压力,增强基层化债的动力,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7年12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普九”债务的清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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