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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

  (三)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须由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红头文件报送,不得以白头件或便函件报送。因以不规范形式报送文件而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四)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代拟稿,一律由代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否则予以退回重办。
  (五)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文文稿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由市政府办公厅对应处室、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核。审核程序结束并清稿后方可呈市政府领导签发。市政府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审核的文稿。
  (六)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上的讲话、致辞,均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尤其是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致辞,文稿要准确简洁、针对性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并提前送交市府办对应处室审核。凡因文稿质量、送交不及时而影响、延误工作的,由承办部门负责。
  三、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一)凡在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二)需向市政府请示或需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不得以转报基层或下属单位请示的方式行文。需市政府审核、批准、协调、决策事项的公文,要以主送市政府形式行文。请示件要一文一事,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办文程序和时限要求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在上报公文时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或请求马上给予办文。要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有利于市政府负责同志按程序批示公文,有利于市政府办公厅规范办文。
  四、严格实行公文处理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防止公文处理失误给政府工作带来损害,牢固树立严格公文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规定程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和质量对因报送公文不规范、影响公文运转秩序,导致延误工作的;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厅一事一通报。同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报文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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