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事关政令畅通和机关高效运转。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大部分部门都能认真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公文运行总体情况较好。但少数部门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公文运转不规范行为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呈报签发文件,不按程序逐级审核;二是随意强调紧急程度,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即行办文;三是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按规范渠道报送,采取直送或直寄方式向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或意见;四是用白头、签报等不规范形式直接报送涉及较重要问题的请示;五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等等。以上做法均不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定,增加了公文运转和管理的难度,极易贻误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办文质量效率,现就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黄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政〔2001〕7号)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分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同时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具体经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
二、从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根据公文处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均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若市长出差在外,则视发文内容和紧急程度,经请示市长同意后先行发文,签发人署名市长,然后补签;或报请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上行文除省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报送省领导个人,如确属省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凡上报省政府请示或报告、颁布市政府令、呈报市人大及常委会审议议案、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市长工作安排、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等公文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方可呈签。
(二)要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实施细则》的要求,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按规范渠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统一处理。除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将公文直送或直寄市政府负责同志(如因特殊情况直送、直报的公文同时必须按正常程序报送办公厅)。如属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