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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企业保增长解决当前工业企业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通知

  二、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少企业社保费用支出。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取消和降低多项经营性服务费用。对国家新近取消和停止的100项,省里取消、降低标准和授权管理的97项,我市取消、降低标准的13项经营性服务费用,应认真执行。市监察局要会同财政局、经委、物价局、减负办等部门,加强对涉企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减负措施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对现有涉企收费项目,要按照“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不能取消的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逐一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对一些暂时不能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收取。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严禁行政机关、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对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暂停培训、检查和实施处罚报知等相关事项的通知》(黄监发〔2008〕38号)的文件精神,确属工作需要的各类检查评比,须按规定报批。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严格执行处罚报知制度。市各涉企执法部门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帮助整改为主,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处罚。确需处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线处罚标准,并在处罚前报告当地政府。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市监察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企业、群众的举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
  三、促进企业稳定就业,鼓励企业增加岗位创造条件稳定和增加岗位。全市筹措1000万元,保障年内实现“稳一批就业岗位、增一批就业岗位、补一批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为困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稳定和增加企业岗位数量。促进企业稳定就业。对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恢复有望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岗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工规模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黄办〔2009〕4号文件,按用工规模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增加岗位。对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劳动合同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劳动用工并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黄办〔2009〕4号文件,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扶持措施优先考虑。对稳定就业岗位和增加就业岗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实行就业补贴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人行等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融通、优惠政策等各项扶持措施上给予优先考虑。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市经委涉企部门要紧紧依托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引导,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就业促进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当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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