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课时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严禁校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超员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
10.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车管和农机部门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