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及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实际收入等情况,在开展培训前或开展培训过程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根据培训实际向培训机构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届时根据其培训、就业情况据实结算。
对部分省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创业)培训的,原则上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确有必要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经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省财政可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并根据培训实际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八、落实保障措施,提高特别职业培训质量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当前积极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完善特别职业培训工作机制,提高特别职业培训质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要牵头,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指导、总体规划、综合管理、质量监控等工作。成立特别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吉林省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统筹各类资源,共同做好服务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特别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要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实行特别职业培训工程计划报表制度,强化跟踪问效。省里将结合各地劳动力资源、培训机构等实际,向各地下达特别职业培训工程计划人数,各地培训人数只能高于省里下达的计划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填报《 市(县)特别职业培训开展情况表》(附件6),并加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公章,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各类培训补贴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各地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培训计划、工作开展较差的地方,省里将相应减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