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或农村劳动力及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和残疾人)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具有相应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的技工院校、经认定的省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凡近两年来省厅认定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级培训机构优先),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均可承担培训任务。
五、培训期限及培训程序
(一)培训期限。
实行弹性培训时间,以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确定培训时间。培训时间最少不低于3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二)培训程序。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培训机构按照现有专业设置和市场对各职业(工种)人员需求,编制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培训。
培训前,培训机构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培训项目报名表》(附件2)、《 培训项目计划表》(附件3)和《 培训项目花名册》(附件4),分别由符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及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并在相应栏中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将培训所需资料在开班前10天内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各培训机构可按有关程序组织培训。
开展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按《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349号)规定执行;创业培训项目,按《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合字〔2007〕4号)的规定执行。
六、补贴资金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资金来源。
1、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困难企业如申请使用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此项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2、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项目,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3、新生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项目、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及其它财政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月22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各地可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实际培训期限等实际,将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予以上浮和下调,最高幅度不超过30%。
七、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在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培训机构)填报《 培训工程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困难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组织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可按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349号)规定兑现培训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