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共同推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督促、指导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欠薪报告制度,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建立欠薪逃匿和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基层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新的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六、依法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加强对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农民工权益争议、先予执行案件和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调解或裁决,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和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深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和产品外向型企业,详细了解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和其他矛盾纠纷处理等情况,帮助企业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指导企业以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劳动争议,防止矛盾纠纷复杂和激化。要注意分析和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主动权,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各自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定期例会和汇报制度,按照三方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合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稳妥地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尤其是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因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予以妥善化解。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及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的工作做法,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