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七)困难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履行缴费义务截至到2008年12月31日前不欠费)。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纳入政策范围。统筹地区要在充分考虑基金支撑能力的前提下,坚持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测的原则,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八)困难企业的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内容在每月上旬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的“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包括申请享受的一缓两补政策),提交困难企业稳岗援助工作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认定。主要认定材料如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月度财务报表,企业职工名册及工资明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不欠费的凭证,企业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计划书,2009年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企业发展计划书等。
(九)困难企业的认定部门。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是困难企业审核工作的首要负责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工作,向企业出具认定结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的财务情况;社保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国资、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和环保情况。
(十)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财政、社保等部门,按月集中办公进行审批。“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结论,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需要报省政府审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组建工作机构。统筹地区应以当地失业调控工作办公室为基础,组建“帮扶困难企业稳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该办公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社保、经贸和国资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