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吉人社失字〔2009〕7号)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的作用,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一)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在当年补缴到位,2009年内确无力补缴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四)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2009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的重点人群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年内,补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原则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