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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注:①带★项目为关键项目。
  ②第(六)、(七)仅适用于现制食品经营单位。
  ③第(九)项不作评价。
  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评价标准

评价结论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良好

0

0或1

一般

0

2或3

1

0或1

较差

0

≥4

1

≥2

≥2

任意项

检查结果

关键项目不符合(  )项,一般项目不符合(  )项。

评价结论(“√”):(1)良好(  )

(2)一般(  )

(3)较差(  )



  被检查人阅后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

  (适用于中型饭店、小型饭店、小吃店、饮品店、50㎡以下快餐店)
  被检查单位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       电话:
  食品卫生许可证号:_______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一)卫生许可管理

(1)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

 

 

 

(2)不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醒目处

 

 

 

(二)人员卫生管理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重点从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5)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三)场所环境卫生

(6)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7)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通畅★

 

 

 

(8)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四)设施设备卫生

(9)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10)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五)食品原料卫生

(11)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帐记录

 

 

 

(12)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13)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储存★

 

 

 

(六)加工操作卫生

(14)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15)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16)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17)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七)专间操作卫生

(18)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以下(备餐间除外)★

 

 

 

(19)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理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八)餐具消毒卫生

(20)餐具清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九)其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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