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提高本市餐饮业和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的饭店和快餐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将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以简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分别采用《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2),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对每次检查给出“良好”、“一般”或“较差”的检查结论,并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表示。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形式,悬挂、摆放或张贴在餐饮单位或食品经营单位醒目处。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八、被公示单位对于公示内容不服的,可向发布公示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实,确属公示不当的,应于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九、公示牌应悬挂或张贴至下一次对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止。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或遮盖。监督公示如有损毁,被公示单位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拒不悬挂、遮盖、毁损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公示制度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检查结果为“笑脸”的单位可实施简化监督;对“平脸”的单位应实施常规监督,对“哭脸”的单位应实施重点监督。被检查单位认为提前完成整改,可主动申请复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新的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十一、实施监督公示制度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依法采取其他各种查处违法行为的措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
2、《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
(适用于超市卖场、便利店、现制现售等食品经营单位)
被检查单位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 电话:
食品卫生许可证号:_______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内容
| 检查项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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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许可管理
| (1)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方式加工供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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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擅自更改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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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监督公示牌悬挂或摆放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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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卫生管理
|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重点从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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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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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所环境卫生
| (6)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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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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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采购卫生
| (8)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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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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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贮存卫生
| (10)库房存放食品按要求离地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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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库房冷冻、冷藏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使储存温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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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食品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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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工操作卫生
| (13)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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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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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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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食品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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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间操作卫生
| (17)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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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理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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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点食品销售
| (19)熟食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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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散装食品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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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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