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和产地查询制度。对申报检疫和产地查询合格的,应当在申报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答复书》(简称《答复书》)形式给予答复。
申请申报检疫和产地查询及答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事引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的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申请书》(简称《申请书》);
(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申请书》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引入产地查询,并作出是否符合出具《答复书》条件的初审意见,提交给省农业厅业务处室进行审核;
(三)省农业厅业务处室作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厅有关领导审批后,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厅领导的审批意见出具《答复书》,加盖“引入查询专用印章”。不符合出具《答复书》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引入查询专用印章”由省农业厅保密室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提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及产地查询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输出地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或肉联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种用的,还应提供《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二)输出地养殖场畜禽养殖档案及畜禽养殖代码;
(三)属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供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养殖场自行建立的动物隔离场所的证明材料或指定动物隔离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引入本省:
(一)输出所在地最近6个月内未发生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
(二)强制免疫动物依法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主要指猪牛羊)必须加施国家统一使用的二维码标识;
(三)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检测的项目符合要求的。
第七条 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答复书》中载明的指定口岸和专用通道进入本省。在货物抵达指定口岸时,凭《答复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提前向指定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告,并接受查物验证、登记和消毒后,运抵指定的动物检疫场所进行检疫、检测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