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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字〔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管理,有效地防止省外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海南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外来重大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是指从本省以外引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的精液、卵、胚胎、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

  第三条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引入本辖区内的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属的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所在口岸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引入本辖区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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