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实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例行监测的通知
(琼农字〔200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有关龙头企业:
为加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根据《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2006年、2007年认定或监测期满二年的86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农业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例行监测工作,对申报监测企业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经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厅。
二、严格申报监测程序。申报监测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专业市场,由所在市县农业局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监测审查,并将监测审查结论报本市县政府批准后,正式行文将监测审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及专业市场,需由企业生产基地、工厂、市场所在的市县农业局组织监测审查,并报经本市县政府批准后,正式行文将监测审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组织监测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