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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不具备确证检测条件的项目,应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后出报告。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按要求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以2008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除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外,还要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已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五、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残留检测单位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启动追溯程序,查找问题根源,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报省农业厅兽医处。要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六、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附件6)要求,分别报残留办、省农业厅和抽样单位。各市县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农业厅兽医处。

  七、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至12月,具体安排如下:

  ①第一阶段:3月30日~4月30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反馈、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②第二阶段:5月10日~6月25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反馈、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③第三阶段:7月20日~8月25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阶段、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④第四阶段:10月20日~12月10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反馈、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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