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开展内审监督工作,发挥内审监督职能。各企业集团应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做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强化内审监督职能,尽快完善内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内审工作制度与业务流程,不断拓展内审工作内容,推动企业内部审计由传统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型,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
2、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和财务风险管理。各企业集团应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树立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建立财务风险评估、预警与防范机制,从基础和源头上建立防范机制,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七)认真做好各项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
1、做好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及整改工作。各企业集团应根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情况,并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及整改工作。
2、继续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及后续管理工作。各企业集团除对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级子企业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外,还应积极开展子企业及重要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及整改工作。
3、继续做好改制审计等财务审计工作。各企业集团应根据即将出台的改制财务审计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质量和效果。
(八)进一步规范不良资产管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
1、根据《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沪国资委统[2008]54号)的要求,各企业集团继续做好不良资产申报、审核、核销、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
2、结合市国资委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部分授权企业集团应按照不良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九)探索建立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推进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1、探索建立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各企业集团应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探索国有企业参照上市公司,适时择机建立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实现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全公开、全透明,并达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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