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要坚持“综合评价、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初中毕业生的过程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将作为衡量学生达到结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指标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招生办法。2009年中考招生将进一步增加市区内指标生分配学校。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指标生分配制度或划片招生制度,充分发挥招生评价制度改革的导向作用。
(三)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为同一批次录取学校,除推荐生录取试点学校(含济南外国语学校)之间不得兼报外,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均可兼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行卷面考试与等级考核相结合的考试方式。文科综合考试继续实行闭卷形式,考试成绩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考试等级为D的考生不得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四)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22号)中“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按不低于中考总分10%计入升学成绩”的规定,2009年中考体育考试成绩满分为60分。
三、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招生政务公开,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初中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会等形式准确宣传和解释有关中考招生的政策和规定。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热情、耐心、真诚、准确地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要将录取结果及时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上公布。高中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和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严密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对违犯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