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招生考试制度,切实做好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淡化户籍、强化居住地、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对学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相对就近、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均不得按学生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准设立“实验班”。
(二)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中考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同时,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招生每班不得超过50人。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政府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有关部门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定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升定点学校的办学水平,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
(五)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规定,自2009年起初中二年级开始实施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