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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认真整改,做好各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市、县(市)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由地震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办、发改、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社区,以及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七)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八)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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