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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垦部门的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二)参与或组织开展农垦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企业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五十一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并抄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委办,各地政府安委办要逐级报至省政府安委办备案。政府安委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托政府安委办对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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