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风、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督促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协调解决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把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企业建设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内外资商贸企业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将安全条件作为成品油企业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各广播电视台站、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及大型演艺活动等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
(二)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