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经费。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务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四)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安排一定比例工伤保险资金用于安全检查。
(五)负责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六)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七)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地质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将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和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品道路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