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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业信息产业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负责依法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批、核准的必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三)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五)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各类院校加强各类实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所主办的科技项目推介会等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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