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对安全评价、培训、检测、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品销售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