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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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