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09]45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本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质量,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和改善上海郊区生态环境。现就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为了适当扩大补贴面,市财政对纳入推广施用范围的农田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每吨补贴20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补贴。
三、推广施用范围及重点
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施用范围为本市基本农田,重点在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规划建设的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推广施用。
四、操作程序
1、市农委根据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要求,制定下发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实施方案,明确各区县推广面积、数量和质量要求。
2、各区(县)农委根据市下达的推广计划任务,做好本区(县)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计划指标分解、落实等工作。
3、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市农技中心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生产企业名录,各区(县)按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择优选择生产企业。
4、各乡镇农业部门(生产单位)应会同村委会按实际推广数量进行分户统计,经公示后,上报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所属乡镇推广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数量和补贴资金,并提出补贴申请。
5、市级财政资金按推广计划数量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区县完成政府采购后,按实际推广数量统一清算。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区(县)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