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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政府节能办《关于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促进我省节能产品生产和消费,提升节能产业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66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的意义

  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合法认证机构确认或证明该产品为节能产品(包括节电、节油、节气、节煤、节材和可再生能源等产品)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近年来,我省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仍存在认证范围较窄、纳入政府采购的认证节能产品少(如节能灯等)、认证结果采信率低等问题,认证和检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认证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大力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于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扩大节能产品生产和销售、建设节约型社会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的重要性,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节能产业为目标,实施标准化战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加快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二)原则。一是企业动员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动员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有关机构自愿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各级政府应加强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二是强化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加强政策扶持,形成有利于节能产品认证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管,促进节能产品质量提高。三是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依据我省产业格局,着力推动骨干企业和主导产品的认证,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促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健康发展。四是认证和政府采购相结合。在积极组织认证节能产品的同时,积极采用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企业生产、销售节能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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