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善支持创业的金融政策。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每人8万元。
三是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各市、县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购买所需的实训设备费用,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
四是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初始型创业企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五是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设定收费项目,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对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六是强化创业服务。省、市、县三级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健全服务组织。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各行政区域内每年要有10%以上的社区达到信用社区标准,不断延伸服务层次。 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适合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系统完善的创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六、创新思路,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就业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深入贯彻积极就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多方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