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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
  1、各市要认真做好基金收支的测算工作,在预留至少一年支付待遇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应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困难企业数量、涉及的职工人数等确定稳定岗位的措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认真制订资格审核、拨付标准、享受时限、操作程序等环节的具体办法,此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监督,对享受补贴的困难企业的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数额以及受益人数等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的扶持政策。
  (一)培训条件及要求:
  1、企业应按规定经劳动保障等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且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滚存结余无力承担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
  2、培训对象应为企业在岗职工或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新招聘人员。非本企业职工不得纳入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范围。
  3、困难企业在实施培训15天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培训方案,并经其审查同意。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专业(工种)、计划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方式、使用教材、培训目标、考核方式、培训经费预算等,其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
  4、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已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岗培训,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每人600元给予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和就业专项资金筹措情况在审核时确定,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培训经费预算额度。
  (三)培训补贴办理程序:
  1、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困难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困难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收支情况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的培训方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经受训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培训对象签订的稳定就业协议书;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2、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方案和检查培训落实情况,受理、审核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按规定划拨补贴资金。
  3、培训完成后1个月内,按所属关系向本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完成后超过1个月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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