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
困难企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审批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到龄的,可直接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办理退休;缓缴期间跨省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按照“转一补一”办法办理转移。
(二)失业保险费缓缴。
困难企业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原则,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对原行业单位的困难企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和地税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
按降低费率后的标准仍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缓缴。
困难企业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申请,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企业,应与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
三、充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操作程序。
2009年内,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岗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为轮班和减薪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具体程序是: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由困难企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岗位计划、措施等相关凭证和职工名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对采取在岗培训而不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陕西省失业调控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