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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
  1、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充分考虑今年困难企业缓缴出现基金缺口、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增加基金压力以及医疗保险待遇调整需要增加基金支出等因素的前提下,经过认真测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保持在6个月支付能力以上的,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西安市按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6%?1%降至0.6%,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困难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启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适当降低费率。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2008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认真核算,在充分考虑2009年和2010年将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支付、2009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的支出、提留和上解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增加的支出和三项费用提取增加支出等因素后,基金结余仍可支付1年以上的,可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对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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