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009年内,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和预留至少一年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可运用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为轮班和减薪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操作程序: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由困难企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岗位计划、措施等相关凭证和职工名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经构账户。
资金拨付:按照部《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64号)文件精神,在会计制度调整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按规定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向经审核批准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助,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立“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支出”、“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其它支持困难企业支出”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经批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失业保险)资金应按月由失业保险资金划入各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中,收到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该项业务做好分类统计和核算。失业保险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而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陕西省失业调控实施方案》(陕政办[2005]31号)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培训安置补贴,其中职业培训补贴4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补贴安置接收单位5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费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