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陕人社发[2009]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8]117号)和我省《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性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步加深,对我省部分企业影响也逐渐显现,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相继出台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明确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政策,这是特殊时期应对新形势和新问题的特殊举措,对于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帮助困难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措施

  (一)降低失业保险征缴费率

  我省拟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降为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省级调剂金以各市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降低后失业保险费率3%中的0.3%筹集(此意见省厅以专题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已依照修改政府规章的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待政府批准发文后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

  2009年之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具体程序:困难企业可提出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申请,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原行业单位困难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