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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要会同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深入落实省政府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骨干企业查账征收税收政策,实现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税款的代扣代缴等,解决建筑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继续按照市建委《关于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的若干意见》(郑建[2008]31号),加大对我市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开拓市场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
  五、缓缴劳保费用和墙改基金政府性基金
  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8〕173号) 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08]51号),凡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在作出缓缴劳保基金书面承诺的同时,与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签定还款协议后,劳保基金可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墙改基金也可以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制度
  按照市建委《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对近两年没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方式由原来的按单项工程存储调整为一次性存储相应数额,从根本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七、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本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凡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企业。市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要向建设单位宣传省、市政府相关精神,鼓励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企业。对优先使用我市建材企业生产的加气混凝土墙体材料和其它节能产品的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在退还墙改基金、推广散装水泥保证金时,可以给予优惠和照顾。
  八、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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