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精神,为做好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组织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写《2009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和其他有关材料,真实、准确反映全年各企业购进、生产消耗、销售等情况。
二、首次申请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注册和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金、股东构成、企业性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及投资、占地面积、主要设备、生产能力、经营与财务状况等情况。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当地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产品技术路径。企业采取的秸秆能源化利用方式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工艺路线简介。项目采用的技术原理、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情况以及技术的完善程度。未来发展中的技术改良、研发和引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