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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司〔2009〕3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9〕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现就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大学生见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学生见习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面临国内企业转型升级和国际金融危机蔓延的严峻经济形势,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在律师行业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指导大学生进行训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律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增活力、重民生、抓稳定、强党建”中心工作,贯彻《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体现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二)有利于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提高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为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三)有利于储备人才,促进律师业的发展。通过培训,有利于发掘和培训有潜质的法律人才,进而吸纳进入我市律师队伍,充实我市律师人才。从长远看,对律师业务开拓,律师业发展壮大都有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律师业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申请建立杭州市律师协会大学生见习基地。组织杭州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的100余家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开展培训工作。力争在2009-2011年间,每年提供200个左右的大学生见习岗位,切实帮助大学生提高专业技能,帮助大学生实现就业。
  三、条件
  申请见习的大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生源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
  (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
  四、程序
  (一)公开招聘,签订见习协议。举办专场招聘会,由律师事务所与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二)发放证书。见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和市人事部门联合发给《杭州市见习训练证明书》。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市律协审核,其见习时间可视为实习期。
  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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