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初审:依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申请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培训的初审和上报。
(三十八)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竣工验收及年审:依照《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或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及年检年审。
(三十九)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依照《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根据省经贸委委托,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计划、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二、放权形式及运作方式
(一)放权形式。上述第1-37项为减少层级的事项,其中第1-4项仅放权到义乌市;第38-39项为直接交办的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第5项事项由于基金还未设立,目前没有开始运作;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因,一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无法落实到宁波地区。
(二)运作方式。减少层级的放权事项,由原来的县(市、区)经贸部门初审、上报设区市经贸部门审核、再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和管理,调整为由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部门初审后直接上报省经贸委审批和管理,并抄报设区市经贸部门备案。设区市本级的事项仍由市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和管理。
直接交办的放权事项,由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抄报设区市经贸部门、省经贸委备案。设区市本级的事项仍由市经贸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抄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调整放权事项行文范围。对于放权事项,省经贸委行文范围从原先的各市、扩权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扩大到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
三、放权工作要求
扩权强县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级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扩权强县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扩权强县事项的落实。
省经贸委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主动与市(县)经贸部门对口职能处室进行沟通、衔接,及时修改完善放权事项的工作要求和办理流程,通过委网站予以公开。加强对放权事项的跟踪调研、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运行监管,确保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放权事项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