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申报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进行初审。
(十八)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申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新(改、扩)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初审和上报。
(十九)农药企业延续核准申报: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申请进行初审和上报。
(二十)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企业资格申报:依照《浙江省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疫情变化和省级医药储备品种调整需要,对具有需要储备品种的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能力储备企业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二十一)小化肥电价补贴申报:依照《关于调整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符合执行优惠电价政策的化肥生产企业年度指导性计划的初审和上报。
(二十二)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控制规划编制:依照《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控制规划的编制和申报。
(二十三)编制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行业发展规划送审:依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下达的规划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查。
(二十四)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申报:依照《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材料的初审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