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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九)应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核: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十)应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电力)的申报:

  1.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

  2.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热电联产等国家核准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

  (十一)应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申报: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

  (十二)供电营业区初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对所在地企业申请供电营业区许可证资格和材料的初审。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初审: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十四)内资企业引进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类进口设备项目初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资企业引进国家鼓励发展类进口设备项目的初审和上报。

  (十五)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对拟设立典当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十六)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农药产品批准书申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申请进行初审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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