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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经贸委放权事项包括义乌市39项、其他县(市)35项。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权事项及内容

  (一)拍卖企业设立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拟设立拍卖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审核:依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四)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组织中评委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上报。

  (五)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报:对要求给予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请的初审和申报。

  (六)新型墙材产品初步认定:依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和上报。

  (七)石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其经营资格的审核: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申报。

  (八)应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电力)的审核:

  1.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2.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燃煤火力发电项目等省级核准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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