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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土地政策

  土地出让收益封闭运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地块招、拍、挂收益全部专项用于棚户区拆迁、改造和定销房建设。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土地出让列入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调度范围,简化出让手续。

  (二)规费政策

  凡棚户区改造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国家规定以外的省、市政府设立的规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政策另行下发)

  (三)税收政策.

  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定销房建设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投资主体。

  (四)拆迁安置政策

  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多元安置,货币结算。鼓励以货币安置为主,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人住房困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积极合理的倾斜和照顾。一是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条件的拆迁户,可优先适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予以安置。二是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的动迁户,实行就近、就地安置,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的优惠政策。三是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四是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选择货币安置且不再购买商品房的,可以将原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转为商品房产权。五是针对小户型拆迁房较多的情况,适当增加小户型套数,最小户型面积为45平方米左右。

  (五)审批提速政策

  经过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许可审批(见附件二),保留审批手续9项,审批时限缩短到30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审批程序(见附件三)保留审批手续15项,前期审批时限缩短到18个工作日,总审批时限缩短到48个工作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加快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六)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人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七)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外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列人当年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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