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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明确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将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但不列入失业人员范畴。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外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市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六、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七、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的行政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开业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对创业扶持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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