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