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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勘察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的通知

  1.全省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2009年各市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3.2008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中的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4.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5.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
  6.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一)各市自查:3月底至4月底,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各市自查和督查,并于5月上旬将检查成果报我厅;
  (二)全省检查:5月中旬至6月初,我厅组织开展全省分组检查,6中旬完成检查报告,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方式:检查采取听汇报、查台帐、走现场、看图纸、做检测和抓解剖相结合的方式。
  1.听汇报: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台帐:查阅汇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依据;
  3.走现场:到建设工程工地现场查看相关工作实施情况或到单位办公场所进行核查;
  4.看图纸:查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5.做检测:开展项目实体检测和材料抽样检测;
  6.抓解剖:挑选个别典型项目重点开展细致、深入的“解剖”检查。
  (二)检查要求:
  1.检查采取省、市、县层级督查,并要充分发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自查时,检查的项目数量要求达到本地区可查项目总数一定的覆盖率,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要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对在建项目的检查覆盖率达到50%、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达到30%。
  2.查看工地现场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从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若干,可供检查的项目清单由受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清单应注明项目进度)。
  3.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自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以自我整改为主;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以督促整改为主,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进行处理或按权限提出处理建议;我厅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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