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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及合同书要求购置的科技设备,以及专家咨询、评审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财务审计制。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重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予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盗用、抄袭他人科技成果并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不按合同申请验收,暂缓尾款的拨付,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或责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诚信档案,将项目的执行及完成情况记入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并暂停其承担其他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违反工作原则,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的《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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