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截留项目经费;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
(三)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四)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五)事实证明已无法按任务书的要求完成。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软科学研究且资助经费低于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的项目,可进行总结结题;其他项目应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资助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会议和函审是项目验收的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和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重点项目验收不应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应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
(三)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的图片资料;
(八)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项目验收结题证书。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适当资助。
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技、研发资金。